【國家旅游局】游客不玩付費項目旅行社不得漲團費

2013-12-23 瀏覽:1004次

日前,針對部分地區(qū)旅游部門和旅行社對《旅游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guī)定存在理解和執(zhí)行不一致等情況,國家旅游局首次對《旅游法》中的具體條文進行了解釋。

條文: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解釋:旅游者不同意參加旅行社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活動的,旅行社及其從業(yè)人員不得因此拒絕訂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團費或者另行收取費用。

條文: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

解釋: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的價格或者行業(yè)公認的合理價格提供旅游服務,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的,應認定為“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

條文:誘騙旅游者

解釋:旅行社或者其從業(yè)人員通過虛假宣傳,隱瞞旅游行程、具體購物場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真實情況的手段,誘使旅游者參加旅游活動或者購買相關產品和服務的,應認定為“誘騙旅游者”。

條文: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解釋:旅行社或者其從業(yè)人員違反反不正當競爭的有關規(guī)定,或者通過誘騙、強迫、變相強迫旅游者消費,收受的旅游經營者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各種名義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應認定為“回扣等不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