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案】薄熙來案今日10時二審宣判

2013-10-25 瀏覽:1367次

 

  薄熙來案最新進展: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定于今日10時在第二十二審判庭公開宣判上訴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此前,薄熙來因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薄熙來簡歷

  男,漢族,1949年7月生,山西定襄人,1980年10月入黨,1968年1月參加工作,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國際新聞專業(yè)畢業(yè),研究生學歷,文學碩士。

  1968-1972年 “文革”中進“學習班”,參加勞動

  1972-1978年 北京市二輕局五金機修廠工人

  1978-1979年 北京大學歷史系世界史專業(yè)本科學習

  1979-1982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國際新聞專業(yè)碩士研究生

  1982-1984年 中央書記處研究室、中央辦公廳干部

  1984-1988年 遼寧省金縣縣委副書記、書記,大連市金州區(qū)委書記(其間:1985-1988年兼任大連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黨委書記、副書記)

  1988-1989年 遼寧省大連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1989-1992年 遼寧省大連市委常委、副市長

  1992-1993年 遼寧省大連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1993-1999年 遼寧省大連市委副書記、市長

  1999-2000年 遼寧省委常委、大連市委書記、市長,省委常委、大連市委書記

  2000-2001年 遼寧省委副書記、代省長

  2001-2004年 遼寧省委副書記、省長

  2004-2007年 商務部部長、黨組副書記、書記

  2007年- 中央政治局委員(至2012年4月),重慶市委委員、常委、書記(至2012年3月),商務部部長(至2007年12月)

  第十六屆中央委員,第十七屆中央委員(至2012年4月),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至2012年4月)。

2012年4月10日,鑒于薄熙來同志涉嫌嚴重違紀,中央決定,依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章程》和《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停止其擔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立案調(diào)查。

  2012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并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薄熙來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決定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2年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告: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罷免了薄熙來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guī)定,薄熙來的代表資格終止。

  2012年11月4日,十七屆七中全會審議通過中紀委關于薄熙來嚴重違紀問題、關于劉志軍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今年分別作出的給予薄熙來、劉志軍開除黨籍的處分。

  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jīng)依法指定管轄,于2013年4月10日以被告人薄熙來涉嫌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移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7月25日,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薄熙來涉嫌犯罪提起公訴。

  2013年8月22日至26日,被告人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在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被告人的親屬,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一百余人旁聽了庭審。庭審期間,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新聞發(fā)言人,向庭外的新聞記者介紹情況,并通過官方微博及時發(fā)布了庭審情況。

  公訴方指控,被告人薄熙來單獨受賄和共同受賄共計折合人民幣2179.0587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共同貪污公款人民幣500萬元,數(shù)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予以數(shù)罪并罰。

  9月22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薄熙來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在上訴期限內(nèi),薄熙來不服一審判決,通過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10月8日上訴期滿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依法決定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