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小齡童維權案敗訴】六小齡童維權案維持一審判決 網(wǎng)游形象不構成侵權

2013-06-25 瀏覽:1079次

    法院:87版“孫悟空”受章金萊肖像權保護 網(wǎng)游公司不構成侵權

  昨天上午,記者從市一中院獲悉,1987版《西游記》中孫悟空的扮演者章金萊(六小齡童)起訴網(wǎng)絡游戲公司侵犯人格權一案已有終審判決,法院駁回了章金萊的上訴請求。但法院在判決中,首次對“肖像權”進行了擴大解釋,認為章金萊飾演的“孫悟空”應當受章金萊肖像權的保護。

  告網(wǎng)游公司維權

  章金萊發(fā)現(xiàn)藍港在線在其推出的網(wǎng)絡游戲“西游記”的官方網(wǎng)站及游戲中,使用了他在1987年版電視連續(xù)劇《西游記》中所塑造的孫悟空形象,并將游戲?qū)ν怃N售、牟利,認為這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停止使用自己塑造的孫悟空形象,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10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章金萊塑造的“孫悟空”形象非其本人肖像,被告在網(wǎng)絡游戲中使用孫悟空形象的行為不構成對章金萊本人肖像權的侵犯,章金萊亦不能舉證證明其名譽受損,因此判決駁回章金萊的訴訟請求。章金萊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終審駁回上訴

  昨天,市一中院對此案做出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駁回了章金萊的上訴,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但是,對于章金萊飾演的孫悟空形象能否作為其肖像權予以保護這一焦點問題,市一中院給出了不同的解釋。

  市一中院認為,法律之所以保護肖像權,是因為肖像中所體現(xiàn)的精神和財產(chǎn)的利益與人格密不可分。章金萊飾演的“孫悟空”完全與其個人具有一一對應的關系,即該形象與章金萊之間具有可識別性。在相對穩(wěn)定的時期內(nèi),在一定的觀眾范圍里,看到其飾演的“孫悟空”就能認出其飾演者章金萊,并且答案是唯一的。

  網(wǎng)游形象不構成侵權

  此外,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說明充分表示出應該承認人格權中所蘊含的財產(chǎn)利益,并應該對人格權中的財產(chǎn)利益給予充分的保護。也就是說,當某一角色形象,能夠反映出飾演者的體貌特征并與飾演者具有可識別性的條件下,將該形象作為自然人的肖像予以保護,是防止對人格權實施商品化侵權的前提。

  本案中,市一中院之所以駁回章金萊的上訴,是由于認為藍港公司所使用的“孫悟空”形象,與章金萊飾演的“孫悟空”之間存在一定的區(qū)別,因此觀眾能夠立即分辨出藍港公司所使用的“孫悟空”不是章金萊飾演的“孫悟空”,更不能通過該形象與章金萊建立直接的聯(lián)系。因此不構成侵犯章金萊的肖像權。

標簽:章金萊 孫悟空 人格權 藍港 飾演者